共筑法治社会基石,法学专业产教融合迎来新篇章

发布者:孟丽娟发布时间:2025-02-03浏览次数:10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正朝着多元化、专业化的方向迈进。为了更好地契合这一趋势,精准对接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诉求,近日,我院紧跟新时代教育发展浪潮,积极开展一系列产教融合课程。这一创新教学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课堂局限,还为学生们营造出更灵活、互动性更强的学习环境。

在本次产教融合教学活动中,我省的邓振海老师为同学们带来了干货满满的一课。课上,他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身为一名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还深入解读了新公司法的具体调整内容和注意要点。通过这堂课,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还进一步充实了他们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

在后续的课堂上,邓振海老师借助案例分析,比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为同学们讲述了在新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公司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事项:1、出资期限: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章程可以对出资期限作出规定,但不得超过五年2、股权转让:新《公司法》删除了其他股东同意权的规定,允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保留其他股东同意权‌‌3、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变更的程序,并调整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为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4、股东会职权: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了调整,明确了股东会的具体职责和权限5、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简化了公司组织机构6、清算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董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简易注销: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前,全体股东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具结承诺,承诺不实的股东需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院始终秉持走进校园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走向社会这一育人理念,引导学生把目光投向未来职业的版图。产教融合的推进,更是对该理念的有力践行与补充,为学生们积累实践经验、筑牢发展根基提供了支撑。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同学们都能找到契合自身的工作岗位,在实践中持续磨练,不断成长。 

文字:法学2203班 文字编辑:王琳琳 图片:法学2203班 图片处理:法学2203班 编辑:瑚娅霏 审核:刘雅斌 胡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