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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档案馆整理出清代呼兰府出台的“全国最早《婚姻办法》”!
黑龙江省档案馆整理出1907年“全国出台最早的婚姻法——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让我们得以一窥百余年前我国对于婚姻方面的相关规定及其历史变迁。
据了解,这份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形成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归属于黑龙江行省公署档案全宗,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作为一组案卷,共计3件。以呼兰府呈文、黑龙江行省公署文案处拟批及巡抚札饬组成案卷,各文件均钤有关防印信,是有史以来黑龙江省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全国出台最早的婚姻法。
据黑龙江省档案馆二级调研员王芳介绍——清朝末年,黑龙江呼兰府地区风气开化较早,婚姻诉讼颇多,亟需妥议婚姻办法,“俾息讼端,以维风化”。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呼兰知府李鸿桂奉命针对当时封建婚姻的一些弊端及其所引起的讼案颇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拟定呼兰府《婚姻办法》。
这份呼兰府《婚姻办法》共计四条规定,明确规定男女结婚必须报“官府验明”,登记注册,并限制结婚年龄及彩礼数目。原文为:
·男女二家聘嫁婚书,具需呈官验明,钤印注册或另刊图记。如未经呈验钤印,后有悔婚涉讼,官不为理。
·男子必至18岁,方许议婚;女子必至,16岁,方准字人。
·定亲币帛,酌定限制女家准收彩礼京钱百缗,尺套布、八对首饰合银不得过16两,载在婚书,贫者酌减,富者不得多求。如男方自欲从优,官司自不为禁止。
·自此次明定限制后,倘女家仍复以女居奇需索重聘,即乖婚姻正义,不殊价买,无论迎娶后有无事端,概不得以敌体论。
文字:网络 文字编辑:王琳琳 图片:网络 图片处理:网络 编辑:宋嘉琪 审核:胡宏雁